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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京釀莫用“北京”標

    發布時間:2024-02-15      發布者:方圓商標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為我國釀酒史上首個以釀酒工藝命名的白酒,強勁剛烈、醇厚甘爽的二鍋頭酒自誕生以來一直深受消費者喜愛。在北京,當地特產的“北京二鍋頭”更是成為許多家庭聚餐時的首選。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購買的“北京二鍋頭”產地可能并非北京。


      近日,河北省的一家二鍋頭酒廠便因在商品外包裝醒目位置標注“北京二鍋頭酒”,被法院認定構成虛假宣傳,并判賠10萬元。


      “北京”酒竟是河北釀


      二鍋頭酒的歷史由來已久。清代中期,燒酒作坊為了提高燒酒質量,對釀酒工藝進行了改革。在蒸酒時,將用作冷卻器的錫鍋內第一次放入涼水冷卻而流出的酒稱為“酒頭”,第三次換入錫鍋里的涼水冷卻流出的酒稱為“酒尾”,提出做其它處理,只取第二次換入錫鍋里的涼水冷卻流出的酒,口味最為香醇,稱為二鍋頭。


      如今各地的白酒廠蒸酒時所采取的“掐頭去尾”“按質取酒”的方法便是沿承二鍋頭酒工藝原理而來的。清代末期,二鍋頭酒的工藝已傳遍北京,頗受文人墨客贊譽,吳延祁在詩中贊道“自古人才千載恨,至今甘醴二鍋頭”。


      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星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二鍋頭酒的北京企業,其前身為國營北京釀酒廠,成立于1949年5月。經過多年的發展,“紅星二鍋頭”已成為知名的二鍋頭酒品牌之一。


      2006年10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紅星公司的“紅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此外,“紅星”還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香河京運釀酒廠(下稱京運釀酒廠)位于河北省香河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于2014年4月,其投資人曹某于2007年在第33類酒(飲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第4615780號“京運”商標。


      2018年,紅星公司發現京運釀酒廠生產的酒類產品外包裝與紅星公司的第4600693號立體圖形商標,無論是從整體構圖還是局部信息上進行對比,均構成實質性相似,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此外,紅星公司還認為,京運釀酒廠的產品并非產自北京,實際產地為河北廊坊,但是在產品顯著位置標注“北京二鍋頭”商品名稱,意圖傍靠“北京二鍋頭”的知名度,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產于北京,該行為在性質上系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0年,紅星公司將京運釀酒廠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要求京運釀酒廠立即停止相關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索賠20萬元。


      終審判定構成侵權


      針對紅星公司提起的訴訟,京運釀酒廠抗辯被控侵權商品非其所生產。


      西城法院經審理后首先認定了京運釀酒廠的商標侵權行為。法院認為,京運釀酒廠的被控侵權產品在立體形狀、色彩搭配、文字排列、裝潢元素的構成以及整體結構方面與紅星公司第4600693號立體圖形商標相比均無顯著差別,構成近似,在紅星公司企業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京運釀酒廠仿冒紅星公司注冊商標的意圖明顯,應認定兩者構成商標近似。


      值得關注的是,西城法院還認為,二鍋頭是一種特定釀酒工藝的名稱,二鍋頭酒是通過二鍋頭釀制工藝得到的白酒產品的通用名稱。但是,“北京二鍋頭”及“北京二鍋頭酒”不是二鍋頭酒的通用名稱?!氨本┒侇^酒”是北京地方特產的二鍋頭酒的簡稱,包含基于北京這一特定地理區域所產生的二鍋頭酒的特定品質寓意。京運釀酒廠涉案商品的包裝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鍋頭酒”之前,具有了明確酒水產地的指向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業性使用。其行為后果不僅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京運釀酒廠涉案商品的產地、品質產生誤認,在一定程度上亦會對包括紅星公司在內的、北京區域二鍋頭酒的生產、經營企業造成不當影響,京運釀酒廠以涉案虛假宣傳行為誤導消費者、企圖增加潛在的交易機會,獲得不正當的經營利益,京運釀酒廠的該虛假宣傳行為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西城法院判決京運釀酒廠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了該判決。


      明確“偽造產地”性質


      據了解,白酒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體現為在商標和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之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而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產地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界定并不清晰。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中將“偽造產地”視為虛假宣傳,列入不正當競爭的范疇,對于規范市場,促進良性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律師陳春光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中曾將“偽造產地”明確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2017年修訂后的法律對于“偽造產地”是否仍構成不正當競爭未作出明確規定?,F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將“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兜底條款。


      陳春光表示,該案判決明確了京運釀酒廠涉案虛假宣傳行為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京運釀酒廠涉案虛假宣傳行為并不針對紅星公司這一特定主體,但其侵權后果波及包括紅星公司在內的全體同業經營者,擾亂了市場良性競爭秩序。紅星公司作為住所地在北京地區、主營二鍋頭酒的企業之一,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身權益。


      陳春光告誡相關從業者,王老吉與加多寶紅罐裝潢案曾經轟動一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受法律保護,其外觀風格往往會被注冊為立體商標,擅自模仿會涉嫌構成侵權。相關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作為酒水類生產商,應當真實標注產品產地,在包裝上不要一味模仿名牌,只有形成自己的風格才能占領市場。比如同樣是二鍋頭酒,牛欄山二鍋頭與紅星二鍋頭就能在市場上爭相輝映,各領風騷。(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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