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將批量維權作為牟利的手段?不可??!
批量維權,顧名思義是指權利人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起訴多個潛在侵權人的現象,較多出現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比如某圖片網站自2013年以來發起的大范圍的維權活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例商標糾紛再審案件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批量維權的行為表明了鮮明態度:批量維權不應成為權利人牟利的手段。
侵權糾紛一波三折
納某公司作為注冊商標“NATURE REPUBLIC”的權利人,委派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在作為被告之一的終端店鋪華某專營店內購買了標有“NATERE REPUBLIC”標識的蘆薈膠產品,隨后權利人將該店鋪及其上游商家眾某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被控侵權事實簡單清晰,二被告行為毫無疑問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爭議焦點在于二被控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即向原告賠償7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僅由眾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眾某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款規定被學術界稱為侵權人的“合法來源抗辯條款”。依據該規定,只要被控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不明知且不應知被控侵權商品為侵權商品,客觀上舉證其商品通過合法正規的渠道獲得并說明提供者的,那么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二被告通過其系從正規的上游商家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涉案侵權商品,有完備的發票等材料證明其系出于善意,同時提供了商品來源渠道,一審法院并未支持二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在眾某公司補充提供了其與上游商家之間的進貨證據后,二審法院僅支持了終端店鋪的合法來源抗辯。202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申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駁回納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同時判決由權利人承擔大部分的訴訟費用。在該案之前,納某公司已經就相同侵權事實批量維權,以較低的維權成本獲得了較多的金錢賠償。
誠信經營方為根本
這起再審案件的案情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批量維權呈現出的四個特點:第一,無形財產本身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第二,權利主體在市場中處于強勢地位或具有較高社會影響力;第三,侵權事實明確且侵權行為具有高度相似性;第四,被告或潛在侵權人多為管理制度不甚完備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正是由于上述特點,批量維權本身可以使權利人以較低的維權成本達到較高維權收益,即獲得較多案件的金錢賠償并給潛在侵權人造成較強威懾效果。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的那樣,“民事主體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有權合法、合理維護其自身權益;但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倡導、鼓勵使用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如果將知識產權‘維權’作為賺取利潤的手段和工具,將‘訴訟’作為牟利的途徑,不僅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也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同時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批量維權本身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正常方式,但當其成為權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牟取利益之手段時,就背離了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初衷,不應當被提倡。
該案也為市場中不同類型和發展階段的企業帶來許多的啟發:對擁有優勢知識產權的企業來說,應當誠信經營,通過向市場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提升其無形資產的實際價值,擴大市場影響力;對中小微企業來說,建立一套適合自己企業規模的法律合規及運營制度在當下的市場競爭中顯得尤為重要,同時應重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早做好知識產權的儲備,及時了解知識產權政策的變化,不斷調整優化自身的知識產權戰略;對終端銷售店鋪而言,應謹慎選擇進貨渠道和上游合作商家,妥善保管與上游商家交易往來的相關憑證,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沉著應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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